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 负责人:刘庆,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于长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兰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于长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财产性权益采取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等措施,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冠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