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富蕴县春子农牧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赵献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陶胜,男,1956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富蕴县春子农牧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陶胜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陶胜在富蕴县法院执行账户上的资金8万元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新4322财保9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陶胜在富蕴县法院执行账户上的资金8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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