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泽灵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南大汪村南顺开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新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邢台泽灵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坤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2021)冀0503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泽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新平、被上诉人黄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泽灵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书,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2019年9月5日双方签订合同,被上诉人出资5753元购买48节课,有效期为12个月,被上诉人孩子自2019年10月12日开始开卡上课,按照合同约定和交易习惯,在2020年10月11日该卡就已经到期。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上诉人于2020年10月12日就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可一审法院对该事实视而不见,偏听偏信导致错误认定事实。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是合同履行的规定,被上诉人在约定的有效期内不去上课应为自动放弃,上诉人在此期间一直开门营业,只是在2020年11月18日因房主私自提高租金上门大闹导致被迫停业,并不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上诉人故意违约的情形,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黄坤答辩称,上诉人说2020年10月11日合同到期,但在2020年11月7日老师还在给黄坤发微信让第二天去上课。上诉人说在此期间一直开门营业,但在2020年1月26日至6月11日期间暂停营业;2020年7月26日至8月10日暂停营业;2020年9月22日至9月24日暂停营业,2020年11月18日暂停营业至今。一审判决合理。

一审原告诉称 黄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育儿港水育早教中心会员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4124.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5日,原告黄坤与被告泽灵公司经营的育儿港水育早教中心签订《育儿港水育早教中心会员合同》,由育儿港水育早教中心为原告儿子黄晟轩提供早教游泳培训服务,课程49节,课时费5772.9元。后原告儿子上课15节,剩余34节课程未上,剩余课时费3975.09元被告未退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约定提供早教游泳培训服务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所提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剩余34节课时费3975.09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提供的销卡登记表上显示黄晟轩上课共15节,对被告所提原告实际上课17节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被告所提原告剩余课程均已过期,课时费不应退还的辩解,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黄坤与被告邢台泽灵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签订的《育儿港水育早教中心会员合同》;二、被告邢台泽灵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黄坤3975.09元;三、驳回原告黄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邢台泽灵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黄坤提交如下证据:微信截屏4张。拟证明: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上诉人同意课时延长,上诉人在2020年7月27日至8月11日期间装修,上诉人2020年11月6日还通知上课。泽灵公司的质证意见:对上诉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新冠肺炎疫情的公告没有说延期的时间。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1月26日,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状况,泽灵公司通过微信向会员发出育儿港暂停营业通知,并承诺为保证会员利益,课时有效时长会做出对应的延期。2020年6月12日育儿港恢复营业。2020年7月27日至8月11日育儿港停业装修。2020年9月22日至24日育儿港因维修停业三天。2020年11月6日育儿港客服人员通过微信通知黄坤上课。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育儿港2020年11月18日停业。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泽灵公司是否应退还黄坤课时费。2019年9月5日,泽灵公司与黄坤签订了《育儿港水育早教中心会员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均认可合同从首次上课日开始计算,首次上课时间为2019年10月12日,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到期日。泽灵公司称销卡登记表记载有效期为12个月(自首次上课时间起计算)。对此黄坤不予以认可,认为该有效期为泽灵公司自行添加。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装修、维修等原因,育儿港在2020年1月26日至6月11日;2020年7月27日至8月11日;2020年9月22日至24日期间处于停业状态,没有为客户提供服务。泽灵公司在停业通知中表示会对课时做出对应的延期。泽灵公司主张合同已于2020年10月11日已经履行完毕,课时费不应退还的辩解,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泽灵公司退还黄坤剩余34节课时费3975.09元正确。在合同应做相应延期的情况下,因泽灵公司在2020年11月18日后停业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泽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邢台泽灵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长  信深谦

审判员  张振防

审判员  王 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邱 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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