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东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告:周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扶余市。
审理经过
原告许东风与被告周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东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顺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许东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3500元并自2019年2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证实欠原告人民币本金3500元。被告为证实此笔欠款的存在,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由原告收执为凭证。后来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笔欠款,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不给付,原告无奈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元并自2019年2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请人民法院出判决。
被告辩称
周顺未答辩、未到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30日,被告周顺向原告许东风借款人民币35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注明借款金额3500元,还款日期为2019年2月末,周顺在借款人处签字并加印指纹。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讼主张评判如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原告许东风提交的借据,能够充分证明原告许东风与被告周顺之间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在借据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被告应按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欠据中并未注明,且原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存在利息约定,故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周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东风借款人民币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周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乔文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