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天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英山县,现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王保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英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天从与被告王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杨天从于2021年8月16日以王保林已偿还部分借款并就剩余借款双方另行约定了还款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天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天从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天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