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肇源县德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城北社区六街坊盛世华庭7号楼商服8。
法定代表人:王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陈秀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审理经过
肇源县德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秀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肇源县德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肇源县德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