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钻石南路17号丰泰风光苑小区4号楼1501-1511号。

负责人:孟雨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义阁,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曹洪泉,女,****年**月**日出生,回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彦君(曹洪泉丈夫),****年**月**日出生,回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与被告曹洪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义阁、被告曹洪泉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彦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117608.6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117608.6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投保,被保险人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出具了《中国大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约定:保证保险的金额为178350元,保费缴纳方式为:每月按时缴纳,月保险费金额2100元,保险期间为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其,至清偿贷款全部本息之日止;2018年9月6日,被告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由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发放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8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6日借款年利率为0.0665。被告借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2018年9月6日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贷款150000元发放给被告,被告自2019年7月6日起开始逾期,2019年7月开始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支付保险费。2019年9月24日,原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理赔,合计支付理赔款117608.66元。原告代偿后,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曹洪泉辩称:当时我们借款上下程序不超过一小时,各种费用我们不知道,对借款本金认可。因为出现了一些经济问题,没有按时还款,其他没有说的。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为向案外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2018年9月5日,被告曹洪泉在中国大地保险的费用知晓声明书及保险单上签字确认,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投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后原告出具《中国大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保单号为:PBLG201831171128000547,保险单载明个人贷款保证保险金额为178350元、赔偿等待期为80天、保险费金额及缴纳方式、追偿权等内容。2018年9月6日,被告曹洪泉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个借字第2018090610001112797JK-450),曹洪泉向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期36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2018年9月6日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贷款150000元发放给被告。被告曹洪泉收到贷款后共计还款9期,自2019年7月6日起开始逾期,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9月24日,原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理赔,合计支付理赔款117608.66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中国大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费用知晓声明书、曹洪泉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河北银行个人借款凭证(借据)、河北银行电子账户交易流水、权益转让书以及双方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的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曹洪泉作为投保人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投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后,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理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了借款150000元,双方形成合法借贷关系。曹洪泉逾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全部履行还款义务,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向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的合同义务。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借款到期后,通知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理赔责任,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了理赔责任后,依法向投保人曹洪泉追偿,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偿借款117608.66元以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八十一条、第七百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曹洪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代偿款117608.6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117608.66元为本金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9月24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计1326元,由被告曹洪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