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营业场所:兴业县。 负责人:梁通才,行长。 被执行人:梁兴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被执行人:倪燕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梁兴才、倪燕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24民初77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梁兴才、倪燕梅应支付148618.15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负担案件受理费1561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执行费212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实施了下列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财产查询的方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兴才、倪燕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且因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情况而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到被执行人梁兴才、倪燕梅的住所地进行了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依照法律规定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兴才、倪燕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梁其东 审 判 员 杨永莉 审 判 员 覃 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冬泉 书 记 员 陈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