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漕涧雄伟铁艺,住所地:漕涧仁德。
负责人赵雄伟,男,1973年8月29日,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系漕涧雄伟铁艺经营者。
被执行人云龙县漕涧仁德宏光养猪场,住所地:云龙县漕涧镇仁德村。
负责人杨畅何,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龙县。系龙县漕涧仁德宏光养猪场投资人。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漕涧雄伟铁艺与被告云龙县漕涧仁德宏光养猪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2020)云2929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云龙县漕涧仁德宏光养猪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漕涧雄伟铁艺工程款108572.20元。由于被告云龙县漕涧仁德宏光养猪场未按期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漕涧雄伟铁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8572.2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云龙县漕涧仁德宏光养猪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与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云龙县漕涧仁德宏光养猪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到漕涧镇仁德村委会调查、了解被执行人云龙县漕涧仁德宏光养猪场的相关财产状况。经查,云龙县漕涧仁德宏光养猪场现已停业,其投资人杨畅何下落不明。
四、经本院调查了解,申请执行人漕涧雄伟铁艺负责人已与被执行人杨畅何之父、母在云龙县漕涧司法所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即:待云龙县漕涧仁德宏光养猪场在政府征用实物赔偿金数额确定并下发后,在赔偿金中留下两万元作为杨畅何父母的养老金,剩余的所有金额将按一定比例平均赔付给杨畅何因建设养猪场而与其产生债务的各个债权人。
五、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临柜查询了被执行人云龙县漕涧仁德宏光养猪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限制被执行人云龙县漕涧仁德宏光养猪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请求情况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已于2021年6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且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云龙县漕涧仁德宏光养猪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