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车莉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穆棱林业工人,现住穆棱林业局。
申请执行人隋永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穆棱林业局退休工人,现住穆棱林业局。
被执行人滕丽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穆棱林业局汽运处退休工人,现住穆棱林业局。
被执行人杨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绥芬河质量监查局职工,现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751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滕丽华、杨俊于2016年5月20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滕丽华、杨俊至今没有履行给付义务。杨俊提出在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已申请执行牡丹江市鸿鹏房地产开发公司欠工程款,可以抵偿欠申请执行人车丽霞、隋永凤款本金300000元,利息230000元,案件受理费4550元,诉前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7700元。共计5442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俊在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牡丹江市鸿鹏房地产开发公司欠杨俊工程款54427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