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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拉太加,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贵德县。
被执行人:才布加,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贵德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拉太加与被执行人才布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2523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告才布加偿还原告拉太加借款15000元,此款于2020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拉太加负担75元,被告才布加负担75元(已履行),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15000元,申请执行费为125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才布加履行案款1000元及执行费125元,经本院强制执行到位案款1747.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网络资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网络资金存款。
经向不动产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但车辆实际不能控制。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股权信息。
经向相关证券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持有可供执行的证券。
经向税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税务登记信息。
经向保险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保险登记信息。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贵德县常牧镇豆后漏村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才布加系该村贫困户,在本村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2747.6元,收取执行费125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2747.6元,尚有12252.4元暂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中,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的风险及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询问了申请执行人有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
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理的其他财产,且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申请执行人放弃权利,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