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隆丽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邵阳市北塔区。 被告:王奕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邵阳市北塔区。

审理经过

原告隆丽华诉被告王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丽华、被告王奕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隆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需要资金,向原告借人民币100000元,并于2018年元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详见(借条)》。被告借款后,以其丈夫去世,无钱偿还为由,拒不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王奕梅辩称,所借原告借款属实,被告丈夫唐响明于2019年5月因病去世后,被告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原告借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隆丽华与被告王奕梅系朋友关系。被告王奕梅与其丈夫唐响明因经商缺少资金,由被告王奕梅立据向原告借得人民币现金100000元,并于2018年元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款借据,借据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2019年5月,被告王奕梅丈夫唐响明因病去世,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但被告以其丈夫去世且经营亏损、家庭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偿还借款,故而酿成此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资料,借款借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借款合同,但根据被告出具的借款借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可以确认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据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王奕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隆丽华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奕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永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李易真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