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封书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晋安路26号皇宋大观文化园优客工场B座BR1-7房间。 法定代表人:葛天雨,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鼎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槐安东路105号怀特商业广场C座802。 法定代表人:闫寒。

审理经过

原告开封书贤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河北鼎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原告开封书贤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书贤科技有限公司于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开封书贤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开封书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井竹 审判员  肖献忠 审判员  杨雯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锦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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