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单位机构代码:67074935-2。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理,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情娜,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源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1民初103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源进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9日向刘源进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责令刘源进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86428.9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67.00元;案件执行费1196.00元。在执行过程中,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理总对总系统查询刘源进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其名下银行账户仅有极少存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已依法冻结;名下登记有贵C×××××钱江牌摩托车一辆(无价值)和贵C×××××路虎牌汽车一辆,贵C×××××路虎牌汽车已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未查控到案);名下登记的位于赤水市红军大道墨香叠翠花园小区7号楼1层3号住房(不动产权证号:201200555,面积:96.55m2)一套、赤水市南正街五居一组住房(不动产权证号:201300877,面积:4.08m2)一套和赤水市南正街五居一组商业用房(不动产权证号:201300877,面积:43.32m2)一套均设定抵押、查封、扣押。已将刘源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发出限制消费令。告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执行情况后,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1民初1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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