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秀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蛟河市。 被执行人:杨金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蛟河市。 被执行人:王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蛟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梁秀波与被执行人杨金宝、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28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金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梁秀波借款23万元及利息(以23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5日至实际给付时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被告王庆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梁秀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杨金宝、王庆连带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梁秀波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38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杨金宝、王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本院查明,杨金宝、王庆名下均暂无证券数据、暂无房产登记信息、暂无车辆登记信息、有银行开户信息但无足额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王庆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珲春靖中街支行、中国银行蛟河支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7月26日,梁秀波以其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申请本案终结执行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1执12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袁 君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赵宏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世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