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扎西措,女,藏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共和县塘格木镇达拉村村民,现住青海省兴海县。         被告:赵国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共和县村民,住该村。        

审理经过

原告扎西措与被告赵国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扎西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扎西措以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西措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扎西措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苏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完玛吉 书记员    祁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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