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扎西措,女,藏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共和县塘格木镇达拉村村民,现住青海省兴海县。 被告:赵国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共和县村民,住该村。
审理经过
原告扎西措与被告赵国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扎西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扎西措以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西措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扎西措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苏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完玛吉 书记员 祁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