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桂琴,女,汉族,住新浦区。
被执行人:孙军,男,汉族,住新浦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盛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桂琴与被执行人孙军、连云港市盛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