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瞿顾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陈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瞿小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瞿顾明与陈建华、瞿小群劳务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通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民终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陈建华应偿还瞿顾明本金1195000元及利息,瞿小群对判决确定的陈建华应承担的责任中995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13205元。因陈建华、瞿小群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瞿顾明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1208205元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瞿顾明与被执行人陈建华、瞿小群就本案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本案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据相关规定可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应当自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苏0612执2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姜 华 审 判 员 顾慧华 审 判 员 季剑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金锋 书 记 员 刘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