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王军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宝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军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4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05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宝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王宝莲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王军利提供了被执行人有位于沙城街道xxx房产及厂房出租的线索,经调查被执行人王宝莲名下无该房产的登记信息,因无具体的厂方出租线索故无法进一步核实。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于2021年07月21日下午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龙湾区沙城街道xx号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财产如下: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小额存款。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宝莲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账户及中国工商银行xx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从2021年06月17日起至2022年06月16日止),因账户内仅有小额存款,暂不予划拨。
本院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在其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继续发生效力,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截止2021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64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执行费2360元。
因被执行人王宝莲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宝莲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限制其出境,因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请求情况 本院于2021年09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娄伟伟
审判员王静
审判员林大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项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