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彬鸿,广西新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 被告:李桂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波与被告郑滨、李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麦迪志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滨、李桂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滨、李桂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波撤回对被告郑滨、李桂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刘波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棍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维 书 记 员 张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