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龚仕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

被告:黄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告:四川省自贡市信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板桥镇。

法定代表人:张学新。

审理经过

原告龚仕贵与被告黄毅、四川省自贡市信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龚仕贵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仕贵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仕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计134元,由原告龚仕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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