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红梅,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杨吉福,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红梅与被执行人杨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13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9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债权80,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280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志刚 审判员 潘习知 审判员 赵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