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马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松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与马某某、李某某、松某某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