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厚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执行人:李博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执行人:李厚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李厚冕、李博明、李厚翰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2020)琼9028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厚冕、李博明、李厚翰应各自缴纳罚金8000元,追缴被执行人李厚冕违法所得1200元、李博明违法所得1100元。由于被执行人李厚冕、李博明、李厚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李厚冕、李博明、李厚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后,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李厚冕、李博明、李厚翰采取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厚冕、李博明、李厚翰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公积金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李厚冕、李博明、李厚翰名下所有的土地和房产以及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博明公积金账户有存款1300.26元,本院对其公积金进行强制划拨并以1100元为违法所得,200.26元为罚金上交国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也委托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李厚冕、李博明、李厚翰户籍所在地的不动产及村委会进行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厚冕、李博明、李厚翰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查控措施以及执行强制措施,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李厚冕、李博明、李厚翰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