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惠民县天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滨州瑞德商贸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惠民县天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滨州瑞德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惠民县天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经查,因(2020)鲁1602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书未实际送达被执行人滨州瑞德商贸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惠民县天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