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应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 被告李旦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应齐与被告李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应齐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应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应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吴应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 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孙求娣 代理书记员  龙芳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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