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天平明正租赁站,住所地山东岱岳建材市场A区4号。
经营者:刘兴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民,泰安岱岳粥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华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琵琶湾村南万官路。
法定代表人:董万勇,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天平明正租赁站与被告泰安市华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天平明正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