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登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色达县。

监护人:英措,女,****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色达县。

被执行人:阿娄,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色达县。

审理经过

登某某某与阿娄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333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执行费650元。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经双方确认(2016)川3333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现有债务为87600元;二、双方同意上述债务偿还方式采用现金与以物抵债的方式(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前偿还30000元债务;剩余债务57600元采用以物抵债的方式:茶叶包60包,每包价值350,总价值21000元;尼泊尔藏毯7对,每对价值5000元,总价值35000元);三、剩余债务1600元申请执行人登某某某自愿放弃,至此,(2016)川3333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的债务现已全部清偿,双方不得再因该案件发生任何矛盾纠纷;四、上述债务款项与有关物品由色达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监督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其约定期间履行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应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2021)川3333执3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中止本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如不自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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