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义春,重庆思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向昱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东与被告向昱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2103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向昱瑞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起,向昱瑞多次找到陈东,要求其为××时代、××城等楼盘部分房屋进行木工作业。2020年4月5日,原、被告经微信结算,向昱瑞尚欠陈东劳务工资21035元。后向昱瑞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东、向昱瑞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陈东已提供了劳务,向昱瑞未支付相应对价,已构成违约,应立即支付对价劳务款。对陈东要求向昱瑞支付21035元劳务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向昱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东劳务工资210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元,由被告向昱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夏 斌

人民陪审员  向小明

人民陪审员  张兴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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