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津市智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澹津社区九澧大道与洞庭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张治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植,湖南津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左玉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津市市家居建材广场经营户,住湖南省澧县。
审理经过
津市智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左玉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津市智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津市智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津市智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财产保全费677元,合计1158元,由津市智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