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乙伦,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马婷梅,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奚培超,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扶绥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乙伦与被执行人奚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的(2021)桂1421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奚培超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奚培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已于当日立案。 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奚培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本院(2021)桂1421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奚培超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到被执行人奚培超所在村委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位于南宁市良庆区,本院依法予以拍卖。由于无人竞拍而流拍,本院以拍卖保留价520000元将被拍卖房产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依据生效后,本院已退回申请执行人黄乙伦已支付的诉讼费19091元及保全费5000元,该款需由被执行人奚培超负担。2021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黄乙伦已代被执行人奚培超垫付诉讼费19091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900元、网络拍卖辅助费用1560元,该款从抵债总价款中扣减。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奚培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奚培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其限制消费。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并以书面形式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实现的债权数额为485449元,未实现债权为164551元。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89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唐光席 审判员  罗惠民 审判员  韦 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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