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云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大连豪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中龙园5号1-1-1。
法定代表人:潘晨鑫。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郭云彤与被告大连豪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云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