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刚,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初中文化,务工,住临泉县。被告人肖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某某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21]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肖刚(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酒后驾驶号牌皖K×××××蓝色奇瑞牌小型轿车在临泉县向南行驶,行驶至大桥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刚血液中乙醇含量浓度为20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据此,建议对肖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肖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刚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其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具结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其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肖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