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市景秀华城沥青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孟秀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吉林坤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中阳,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景秀华城沥青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中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景秀华城沥青经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景秀华城沥青经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景秀华城沥青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6元依法退还原告吉林市景秀华城沥青经销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杰 审判员    李晶 审判员    宋晓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维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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