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汝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金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汝金与被告金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2021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汝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汝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金山支付原告周汝金报酬34867元,并赔偿原告周汝金违约金3000元,合计37867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金山承揽装修工程之后,将木工活分包给原告周汝金,并按照面积与原告周汝金结算报酬。2018年2月1日,被告金山结欠原告周汝金报酬34867元,并向原告周汝金出具了欠条。但是,被告金山至今未付原告周汝金报酬34867元。因此,原告周汝金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金山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以下事实:据原告周汝金陈述,2017年以来,被告金山承揽装修工程之后将木工活分包给原告周汝金,并按照面积与原告周汝金结算报酬。
2018年2月1日,被告金山向原告周汝金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是金山结欠周汝金34867元。但是,原、被告没有约定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
由于被告金山未及时支付原告周汝金报酬34867元,原告周汝金在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周汝金提供的欠条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汝金提供的欠条足以证明被告金山尚欠原告周汝金报酬34867元。被告金山未及时支付原告周汝金该笔报酬构成违约,故原告周汝金请求被告金山支付报酬34867元,应予支持。
虽然被告金山存在逾期支付报酬的违约行为,但是双方没有约定被告金山违约时应当赔偿原告周汝金3000元违约金。因此,原告周汝金请求被告金山赔偿违约金3000元,不予支持。
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金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金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汝金报酬34867元;
二、驳回原告周汝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计37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73元,由原告周汝金负担37元,被告金山负担936元。此款原告周汝金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金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部分一并支付原告周汝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玉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