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盘锦辽河石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台区河畔花园业主会所。 法定代表人:王丙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俭,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蔡宝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宝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盘锦辽河石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宝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智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