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陶有宽,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云0323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有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陶有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云03刑终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9月26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21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陶有宽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陶有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陶有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陶有宽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