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睿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 法定代表人:尹永星。 被申请人:山东淮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周成彬。 被申请人:临沂师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通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魏宗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睿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淮海置业有限公司、临沂师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睿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淮海置业有限公司、临沂师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640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上海睿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睿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淮海置业有限公司、临沂师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内存款6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宪梅 书 记 员 王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