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开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722141120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怡丰,系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代文锦,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贵州省开阳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姚绍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贵州省开阳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学云,男,布依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开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诉被告陈学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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