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那振强,山西省孝义市胜溪街道办事处永安庄村008号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兴,孝义市新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郝海林,山西省汾阳市阳城镇(原阳城乡)小虢城村南门外西大街55号2户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那振强与被告郝海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71,432.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5日原告受被告雇佣跟随被告在汾阳市北辛庄村干活,焊天然气管道。11月19日上午11点30分在汾阳市菩提庄村焊天然气管道时,原告从梯子上摔下来,被告将原告送到汾阳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跟骨骨折,右跟骨骨折。住院治疗25天。住院期间被告垫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经山西省孝义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为九级伤残。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用人单位沧州东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盐山分公司为原告在盐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参保工伤保险,故原告作为劳动者,就其损害应按劳动法律关系相关程序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现原告以侵权法律关系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张权利不当,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那振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6元,退还原告那振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杰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望望 书 记 员 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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