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冉某,女性,****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
被执行人:冉清,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9民初18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0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冉某申请执行冉清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15200元。为保障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冉清银行存款152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变价、拍卖、变卖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