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传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昆玉市。

原告:孟春丽(系李传江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昆玉市。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游成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昆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传江、孟春丽与被告游成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李传江、孟春丽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传江、孟春丽以与游成建达成和解,游成建对原告的房屋进行维修,现已维修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传江、孟春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传江、孟春丽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天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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