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亮,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被执行人冀志亮,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亮与被执行人冀志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的(2019)晋030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亮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冀志亮偿还申请执行人王亮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依法负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申请执行费3543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7日通过公告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强制扣划。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的剩余标的239304.69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3.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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