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李燕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宁县。 案外人:杜磊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住所地:洛宁县长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8706557150A。 法定代表人:任海峰,行长。 被执行人:彭雪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以下简称洛宁农行)与彭雪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燕燕、杜磊磊(夫妻关系)对我院冻结被执行人彭雪莉银行卡(收款二维码编号18834703、绑定卡号62×××20)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李燕燕、杜磊磊称,该银行卡虽办理在被执行人彭雪莉名下,但此卡办成后被执行人彭雪莉自始没有使用过。该卡一直交付给洛宁农商行工作人员雷小庆持有并使用,因我们与雷小庆系朋友关系,由于做生意需流动资金周转,则会利用该二维收款码从自己的信用卡中刷取一定金额,由雷小庆从该卡中的金额资金转账给我们,以此实现信用卡资金提现。在该信用卡还款期限内,我们将该透支金额还清填平。2021年9月7日,我们通过扫二维收款码,使用自己的信用卡分别各刷取4万元,支付进该账户共计8万元,在电话告知雷小庆准备给我们转账提现时,发现该账户已被法院冻结。综上所述,该账户虽办理在被执行人彭雪莉名下,但账户内的8万元是通过我们的账户转入其中为了实现提现所需。贵院误将实际属于我们的资金8万元予以冻结确为错误,已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中止对账户8万元资金的执行并解除冻结。案外人李燕燕、杜磊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2)、李燕燕、杜磊磊的转账银行卡。(3)、二维收款码。(4)、转账记录凭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在洛宁农行申请执行彭雪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8月11日以(2021)豫0328执80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彭雪莉名下该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案外人李燕燕、杜磊磊知情后,遂以被执行人彭雪莉名下该银行账户8万元资金为其所有为由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提出的对执行标的执行异议,法院主要从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以及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方面进行审查。依照法律规定,对于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结合本案,我院所冻结的该银行账号内8万元资金登记在被执行人彭雪莉名下,故案外人李燕燕、杜磊磊提出请求我院中止对登记在执行人彭雪莉银行账号内8万元资金的执行并解除冻结,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李燕燕、杜磊磊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洛宁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石红民 审判员 宋晓兵 审判员 王欢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