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原告:田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审理经过
原告白某、田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白某、田某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某、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白某、田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 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