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
负责人:刘庆,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娜、杨蕙心,均系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宋家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202民初91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宋家福银行存款人民币35280元或其它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