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开荣,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肖寅建,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江翔,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执行人:陈然水,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欧阳淋,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执行人:王龙滨,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96刑初106号刑事判决,立案执行上述被执行人罚金一案。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然水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欧阳淋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龙滨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开荣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寅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翔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