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应县人。
被告:李某,应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1933.9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2日被告李某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分别借款10000元、20000元,此后被告归还了10000元,经手机微信对账,被告欠原告24561元。由于被告需要资金较多,原告还将浦发银行和招商银行卡交给被告使用,截止到起诉时原告替被告偿还银行卡3401.98元(招商银行1815.98元、浦发银行1586元),到目前为止,被告还欠银行卡金额13970.95元(浦发银行5187.58元、招商银行7197.37元)。由于被告恶意欠款不还,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银行诚信,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1933.93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元;2020年6月12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30000元,2020年9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元,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200元,以上借款均为微信转账。借款后,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
另被告用原告名下的招商银行信用卡、浦发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后原告替被告归还招商银行信用卡1815.98元,归还浦发银行信用卡1586元。现被告欠原告名下招商银行信用卡7197.37元、浦发银行信用卡5187.5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信用卡账单及原、被告的微信对话,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及被告用原告名下信用卡消费的事实,且经本院向被告电话询问,被告对此不持异议,可以确定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张某借款39886.93元。
逾期未给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