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西某,住青海省曲麻莱县。
被申请人:索某,住青海省曲麻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西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于2020年10月13日经人民调解平台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被告辩称
原告主张被告欠款三万五千元,被告承认此欠款,并承诺2020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5000元,2021年7月1日之前给付5000元、2021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5000元,2022年7月1日之前给付5000元、2022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5000元,2023年7月1日之前给付5000元、2023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5000元,共计三万五千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西某于2020年10月13日经人民调解平台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