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才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同德县。
被执行人: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同德县。
被执行人:青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同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才某某与被执行人拉某某、青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拉某某、青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和解,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同意以终结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522执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